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0-12-24 点击数: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14年6月修订)

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学校工作需要,降低运行成本,发挥车辆资源最大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江西省省直属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管理范围

1.我校公务用车是指使用省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学校自筹资金购置、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捐赠的各种类型的一般公务用车。

2.公务用车的配置、编制及处置严格按照《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江西省省直属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3.公务用车管理范围包括学校公务用车、班车的使用、维修、事故处理、经费报销等有关事项。

二、公务用车主要任务

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主要包括:

1.学校领导的公务与接待用车。

2.学校组织的全校性重大活动用车及学校礼仪接待等公务用车。

3.教职工上、下班用车。

4.提供各二级学院(系、部)、中层部门公务用车服务。

三、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1.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与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安全行驶、保洁维护等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院办负责全校车辆的管理、调度和安全检查。

2.公务用车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维修、专人保管制度。实行以车辆为单位的成本控制管理办法,驾驶员要熟知所用车辆各种证件之有效期,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3.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走亲访友、接送子女上下学、外出旅游观光等私人事务;不得驾驶公车参加私人宴请或私人聚会。公务用车不对外出租出借,不得将公务用车借给他人驾驶。

4.严格执行公车定点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预算管理。

(1)定点停放。公务用车一律回单位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

(2)定点加油。车辆用油应凭院办办理的加油卡加油,确因特殊情况需用现金加油的,须经院办领导同意后方可加油。

(3)定点维修。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特殊原因除外),修理费(配件)一次在500元以下的,驾驶员凭修理厂的修理单据报经院办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方可修理;一次在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驾驶员凭修理厂的修理单据报经院办主任批准后,方可修理;一次在4000元以上的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修理。驾驶员擅自修配的,其费用由驾驶员自付。

5.严格车辆派遣制度。学校工作人员到九江市区(含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以外地区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确因工作需要长途用车的,须由用车单位事先申请,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派出。院办必须做到派车指令及时、准确、手续完备,按时填写《学校驾驶员出车情况记录表》。临时、紧急情况用车须由部门负责人与院办电话联系,事后补办“用车申请单”。

6.各二级学院(系、部)、各中层部门公务用车,应在保证校领导公务用车,学校重大活动用车及接待任务用车的前提下,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院办统一协调派车。原则上以“用车申请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车辆。

7.出车前或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员应在第一时间向院办报告,院办领导接到报告要及时拟定应急方案,尽最大努力完成用车任务。

8.班车驾驶员要经常向院办领导反映班车线路的有关信息,不断完善教职工上、下班行车方案。

四、车辆费用报批

1.驾驶员在执行出车任务时,需填写“行车记录表”,并将有关单据整理汇总后填写报账单,交院办审核,再到财务处报销。

2.驾驶员的每月出车公里补贴按实际行车里程计算,若驾驶他人车辆,则要在“行车记录表”上注明,以便统计核算。

3.院办定期统计车辆行驶里程及耗油量,计算每百公里平均油耗,并作为控制耗油量及车辆保养参考依据。

五、车辆资料建档

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辆有关资料及各项证件,以便办理年度车辆检查,投保及缴纳各种规费等事宜。车辆原始资料(行驶证除外)非因办理过户、换照、索赔、检验等需要,不得携带外出。

六、驾驶员管理

1.加强对专职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驾驶人员不得将专职车辆转交他人学习驾驶;不得为非专职人员要求私自开车提供便利条件;对私自要求开车的,应予拒绝,并及时向组织反映。

2.严守保密制度,做到不传话、不插话、不谈个人利益之事。

3.严禁驾驶员私自用车。违反规定用车或私自用车而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4.驾驶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安全奖直至行政处分。

(1)不服从管理和派车指令的;

(2)被发现私自出车或将车辆转交他人使用的;

(3)被发现或举报酒后驾车的;

(4)虚报出车任务或虚报油料、修理、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的;

(5)发生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七、车辆违规、肇事处理

1.驾驶员违规或肇事后,应立即与院办联系,并及时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申请处理,做好善后和理赔工作。如属人为因素引起的罚款或赔款,应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其处理事故时间及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时间按正常上班对待,但涉及到刑事责任,则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2.如驾驶员违规肇事,情节重大者(如吊销执照或触犯刑事等),除按司法程序处理外,须遵照学校有关处理规定执行。

3.各项违规、肇事责任,以交通管理部门判定为准。

4.公务用车丢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损毁,在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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