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合同或协议方式有偿取得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经济、校企合作、就业基地建设等合同或协议,统一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二章 用印程序
第三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坚持“先审批后用印”的原则,具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执行:
(一)合同或协议签订前须经牵头组织的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参与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函询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把关。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或协议,还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合同或协议经审核和法律函询无误后,需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的,由用印部门填写《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表》,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或协议,还须报送校长审签。
(三)合同或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份数根据实际需要,以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数量为准。正本和副本一般由对方单位先用印,再由学校用印。
(四)所有合同或协议加盖对方单位印章和学校合同专用章后,牵头组织的归口管理部门须将合同或协议正本原件,连同合同或协议产生过程的资料进行整理,按照要求妥善保管,并将一份副本存于学校档案室备查。
(五)已经用印的合同或协议书,当需要重新用印时,牵头组织的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应将前期已盖学校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或协议全部收回,交院长办公室处理后,方可重新用印。
(六)合同或协议签订后,由牵头组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或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每年年终对跟踪督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附则
第四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由院长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办公室须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不得用印。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办理合同或协议事宜的牵头部门经办人员,须为学校在册在编正式职工,并对盖章事宜签名确认。
第五条 负责管理合同专用章的人员如因事请假,应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将印章移交指定人员代管,并做好相关交接记录。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